陕西省华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华山风景名胜区内交通、服务等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不得欺诈和误导游客,不得围追兜售、强买强卖。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景区内的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