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依照本条例实行厂务公开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公有制企业,下列事项应当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并由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一)民主评议本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述职、述廉情况;(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三)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四)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