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单位实行厂务公开,应当设立意见箱、监督电话和其他信息平台,接受职工投诉、举报,征求、了解职工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