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单位对职工或者职工代表针对厂务公开重大事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需要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将采纳、整改情况予以公开。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