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依照本条例实行厂务公开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公有制企业,下列事项应当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并由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

(一)民主评议本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述职、述廉情况;

(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三)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四)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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