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特许经营协议,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每年对特许经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机构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