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价格管理权限,加强对市政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或者调整市政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价格,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