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特许经营者因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市政公用事业运行的,特许经营权授权主体可以依法采取临时接管等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