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特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二条有效特许经营者具有下列权利:(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自主经营;(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收取费用、获取合法收益;(三)依法请求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四)申请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进行调整;(五)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六)拒绝各种乱收费、乱摊派等非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