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特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一条有效特许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人民政府及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撤销或者改变。授予特许经营权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授权主体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由此给特许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