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四章 被监督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监督主体有权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未按照规定下达监督检查通知书的;(二)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三)超越监督检查职权的;(四)有违反监督检查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