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并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