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监督主体有权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未按照规定下达监督检查通知书的;

(二)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超越监督检查职权的;

(四)有违反监督检查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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