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鼓励、支持和引导民族自治地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他领域的建设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上级国家机关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小企业予以倾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