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采取非正当手段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纠正。采取非正当手段变更民族成份获得的相关优惠待遇,应当予以取消。对违反规定为他人变更民族成份的相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