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族事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