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损害少数民族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少数民族公民发生违法行为,损害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