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政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下列船舶提供相关证明并经船闸管理单位确认后,可以优先过闸:(一)抢险、救援、防汛、抗旱急运物资运输船舶;(二)特需急运军用物资装备船舶;(三)急用发电用煤运输船舶;(四)鲜活货物运输船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船舶。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