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水上科研、水上经营等活动,不得影响通航安全、损害航道。涉及航道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征求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