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政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水上科研、水上经营等活动,不得影响通航安全、损害航道。涉及航道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征求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