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政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建设、设置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设施,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施工设计图和施工方案;(二)施工期间航道及其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航道正常通行的方案等;(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许可决定或者予以说明。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