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建设、设置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设施,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施工设计图和施工方案;

(二)施工期间航道及其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航道正常通行的方案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许可决定或者予以说明。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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