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建设和养护第十八条有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在干线航道的船闸、货物集散地、船舶待泊区等建设水上服务区,提高航道综合服务能力。建设水上服务区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要求。水上服务区应当具备船舶停靠、驳载、检修、垃圾回收、加水、加油、咨询等服务功能。水上服务区的经营管理单位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