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建设和养护第十九条有效航道两侧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绿化。已栽种的树木、花卉,不得擅自砍伐、迁移。已经征收的航道工程建设用地的绿化,由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管理。其中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航道绿化景观设施建成后,应当及时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