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建设和养护第十七条有效建设、设置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技术规范设置专设标志并负责维护。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航道管理机构设置或者维护专设标志,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