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在干线航道的船闸、货物集散地、船舶待泊区等建设水上服务区,提高航道综合服务能力。

建设水上服务区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要求。水上服务区应当具备船舶停靠、驳载、检修、垃圾回收、加水、加油、咨询等服务功能。

水上服务区的经营管理单位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