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是查禁毒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开展强制戒毒工作。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职责,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卫生、工商、海关、交通、民航、铁路、食品药品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金融、信息产业、农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