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公安机关是查禁毒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开展强制戒毒工作。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职责,依法惩治毒品犯罪。

卫生、工商、海关、交通、民航、铁路、食品药品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金融、信息产业、农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