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应当开展禁毒宣传。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按各自职能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禁毒教育列入法制教育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教育。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禁毒教育。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