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必要的经费支出。禁毒经费专款专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的禁毒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