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执行价格监测相关制度,影响价格监测正常实施的;(二)上报的价格监测数据审核不严,严重影响监测数据准确性、代表性的;(三)虚报、瞒报、伪造或者篡改价格监测数据,造成汇总数据严重失实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