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第三章 监测实施第二十九条有效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所监测商品和服务的平均价格水平等监测信息,但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