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一)未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价格信息的采集、整理、报送工作的;(二)报送的价格信息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立、保存价格监测台账的;(四)迟报价格信息资料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