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