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逾期未完成锅炉淘汰任务,并继续使用的;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四)不按照要求安装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的;

(五)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