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