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五条有效高等院校和取得办学资格的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的培训机构及其他办学单位,是实施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展相关专业的继续教育活动。办学单位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时,应当保证教学质量,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