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高等院校和取得办学资格的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的培训机构及其他办学单位,是实施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展相关专业的继续教育活动。

办学单位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时,应当保证教学质量,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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