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遵守所在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服从单位安排。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为本单位更好地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