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库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正常蓄水位边线距离校核洪水位边线不足一百米的,正常蓄水位边线向外一百米内禁止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在前两款规定区域外进行房地产开发等建设活动的,应当预留进入水库管理范围的公共通道。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