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库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划定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水库大坝的保护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一)中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边线以及大坝迎水面各向外五百米;(二)小(1)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边线以及大坝迎水面各向外三百米;(三)小(2)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边线以及大坝迎水面各向外二百米。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