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垦、填库、圈圩及其他减少水库的库容;

(二)损毁大坝、涵洞、闸门、电站、渠道等水库建筑物以及水文观测、通信、防汛、输变电、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

(三)在大坝上建造建筑物、修建码头、埋设杆(管)线或者影响大坝安全的其他设施;

(四)在大坝上植树、垦种、修渠、放牧、堆放物料、晾晒粮草;

(五)在大坝顶上行驶非农用履带机动车或者超重车辆;

(六)堆放、存贮、倾倒、掩埋废弃物;

(七)在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

(八)在水库水域内清洗车辆、容器,向水库水域排放污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在入库河道、出库口门和溢洪河道内,不得设置行水障碍物。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