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六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四十一条有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案,提供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开展病媒生物密度和抗药性监测,并对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价。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将病媒生物监测和预防控制效果评价结果报送同级爱卫办。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