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指导各部门、各行业的控制吸烟工作。

教育、卫生、交通运输、公安、食品药品监管、文化、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履行对下列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公安机关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文化、体育、旅游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对文化、娱乐、公共体育场所以及旅馆业的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承担机场、铁路执法工作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有关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