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健康教育与促进第二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健康教育、组织健康检查,减少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以及其他相关疾病发生。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