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健康教育与促进第二十八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的健康教育。妇联应当针对女性特点,组织开展劳动保护和卫生保健、生殖健康等方面的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