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和卫生创建第二十二条有效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街道)、卫生村和卫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推进健康城市、健康镇村、健康社区和健康单位建设,完善健康服务,培育健康人群,构建健康社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