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街道)、卫生村和卫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推进健康城市、健康镇村、健康社区和健康单位建设,完善健康服务,培育健康人群,构建健康社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