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和卫生创建第二十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和处置。农村生活垃圾应当采用资源化利用等源头减量措施,实行组保洁、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处理,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