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和卫生创建第十九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农村改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改厕目标和要求,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安排项目,推进农村改厕工作。农村卫生户厕改造应当符合《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技术规范》。鼓励推进生态改厕,优先采用粪便和生活污水相对集中处理适用技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