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和卫生创建第十八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采取城镇污水处理管网向农村延伸、建立污水处理系统等方式,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